民營銀行需遵籌建與開業的程序申請設立

綜合開發研究院金融與現代產業研究中心  王雨琴


1、準入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支持民間資本與其他資本按同等條件進入銀行業。

(1)堅持依法合規,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以自有資金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民營企業應滿足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表現,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財務狀況、資產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總資產30%以上,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50%等條件。

(2)防范風險傳遞,做好民營銀行股東遴選。擬投資民營銀行的資本所有者應具有良好的個人聲望,奉公守法、誠信敬業,其法人股東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關聯企業和股權關系簡潔透明,沒有關聯交易的組織構造和不良記錄。

(3)夯實發展基礎,嚴格民營銀行設立標準。設計良好的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確定合理可行的業務范圍、市場定位、經營方針和計劃,建立科學有效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風險管理體系及信息科技架構等。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應制訂合法章程,有具備任職所需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民營銀行注冊資本要求遵從城市商業銀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4)借鑒試點經驗,確定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的五項原則。有承擔剩余風險的制度安排;有辦好銀行的資質條件和抗風險能力;有股東接受監管的協議條款;有差異化的市場定位和特定戰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復和處置計劃。

2、許可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斷提高銀行業市場準入透明度,加強對各地民營銀行發起設立工作的指導和服務。

1)籌建程序。籌建申請由發起人共同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擬設地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報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民營銀行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籌建組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交延期籌建報告?;I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I建組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辦理籌建許可注銷手續。發起人籌建申請所需提供的材料目錄如下:

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商業銀行的名稱(中英文)、擬設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基本信息以及設立的目的。

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同業狀況、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財務預測,經過預測的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流動性狀況、資本充足率、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等預測;業務拓展策略;風險控制能力等。

發起人基本情況。包括發起人之間關于發起設立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協議,發起人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過工商年檢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所在行業狀況、納稅記錄等事項。

發起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發起人主要股東名冊、發起人分支機構與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冊以及上述機構從事的主要業務及盈利主要來源、發起人之間的關聯狀況、對發起人有實際影響力的個人和組織的有關情況,發起人擬投資入股的資金來源證明。

發起人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關于同意發起設立該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決議及自有資金來源真實的承諾書。

發起人為外國金融機構的,應同時提供其注冊地(或所屬)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風險評級結論或審慎性監管意見;申請人在其注冊地不受金融監管當局監管,則應提供資信評級機構對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評級報告。

發起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籌建方案:包括擬設機構組織管理架構、內控體系、擬聘高管的基本情況和聘任其他從業人員計劃,經授權的籌建組人員名單和履歷、聯系地址和電話,選址方案。

擬外聘的咨詢機構及人員的背景和聯系方式。

提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申請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銀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2)開業程序。民營銀行開業申請由籌建組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民營銀行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按規定領取金融許可證后,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民營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民營銀行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銀監局辦理開業許可注銷手續,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民營銀行開業核準所需提供的申請材料目錄如下:

申請書。內容包括機構名稱(中英文)、住所、業務范圍,是否在注冊資本、股本結構、股東資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等方面達到股份制商業銀行開業的條件,籌建工作報告,以及對創立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組成及通過各項決議的相關情況的說明。

創立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的相關決議:

?  審議通過籌建工作報告的決議;

?  審議通過章程的決議;

?  審議通過“三會”議事規則的決議;

?  審議通過主要管理制度的決議;

?  選舉董事、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董事會秘書的決議;

?  聘任行長、副行長、財務部門負責人、內審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實際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人員的決議;

?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職工監事的決議。

上述各項決議應當注明決議編號、投票股份數、通過、反對和棄權股份數并由監票人、唱票人和計票人簽字,選舉董事、監事的決議應注明當選人通過的股份數,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由董事簽名,監事會決議應由監事簽名。

章程草案。

主要管理制度。

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相關材料。

組織結構圖,各部門職責分工授權及負責人背景介紹。

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和股份比例(企業法人要有注冊地址和法人代碼)。

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員工名單及從事過相關業務人員的比例。

?申請人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